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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乐分公司与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诉被告林**、第三人桂林**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以与被告林**就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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