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诉被告林**、第三人桂林**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以与被告林**就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桂**工程公司平乐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