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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广西贵**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陈**、广西贵**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建设公司)、尹**、陈荣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陈**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陈**应承担雇主的民事责任,原判决认定为承揽关系错误。贵**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被申请人尹**,尹**又转包给陈**,贵**公司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且应与其他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责任。原判决被申请人各承担10%的选任过错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公司、陈**、尹**认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承认涉案楼层的内、外墙批荡工程由贵**公司分包给尹**后,再由尹**分包给陈**,属于逐层分包承揽关系。再审申请人主张陈**雇请其从事工程的抹灰工作,陈**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实再审申请人对工程施工,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7—7.5元结算工钱,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结算单》也证实按每平方米7.5元的单价进行工程结算,被申请人陈**与再审申请人对工作内容方式、报酬方式的约定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贵**公司、尹**、陈**分别将工程分包承揽给无资质的人员施工,存在共同造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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