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公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法定代理人梁*、辩护人石有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梁**在家中因听到父亲梁*戊叫其吃药而厌烦,并想起前一天晚上与父亲争吵后被赶出家门的事,心中愤恨遂产生杀死父亲的恶念。梁**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客厅朝坐在沙发上的梁*戊头部连砍数刀。作案后,梁**到思练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戊系脑挫裂伤死亡。经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及辩护人石有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梁**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梁**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刑满释放后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14年4月10日、9月29日两次带到广**医院检查治疗。医生嘱咐梁**每日服药两次。2015年7月21日晚,梁**因不愿意服药与父亲梁**(歿年53岁)发生争吵。次日15时许,梁**务农回到家中再次劝梁**服药,梁**遂产生杀害父亲的念头。梁**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坐在客厅沙发上父亲的头部连砍数刀,致梁**当场死亡。梁**作案后将菜刀丢到自家斜对面的一间瓦房顶上,并于当日到思练派出所投案。经广西壮**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梁**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梁*、蓝某某、梁**的血痕各一份。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梁**作案时所穿的沾有可疑血迹的短袖衬衣、蓝色牛仔中裤各一件,回力牌深色拖鞋一双。梁**对上述衣物进行了指认。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思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7月22日15时许,梁**到思练派出所投案称其在家中持菜刀砍伤父亲梁**。接报后,思练派出所立即将梁**控制,并组织民警出警、通知思练卫生院的医生出诊。民警和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梁**流了很多血躺在客厅的沙发上。经医生诊断梁**已经死亡。

(2)户籍证明。证实梁**出生于1991年4月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梁**的门诊病历。证实梁**于2014年4月10日及9月29日到广**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嘱每天服药两次。

本院认为

(4)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3.证人证言

(1)梁*甲证实,因孙子梁**刑满释放回来后经常头疼,家人带其到柳州市的医院治疗,医嘱每天服药两次。2015年7月21日晚,他到大儿子梁*戊家看电视,梁*戊喊梁**吃药,梁**拒绝并摔遥控器在地后离家出走。见状,他通知儿子梁*乙、梁*丙找回梁**。约一个小时后,梁**被找回但气冲冲地上楼休息。

(2)韦*甲证实,妻弟梁**在服刑期间精神有些异常,待刑满释放后被家人带到柳州市的脑科医院检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医生开药给梁**回家服用。梁**刑释后喜欢独处、傻笑。2015年7月初,梁**说肚子疼后家人带梁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肝肿大,有可能是因服药引起,故梁**拒绝服药。7月21日晚,因岳父梁*戊劝梁**吃药被梁**拒绝并生气离家,后梁**被亲友劝回家。

(3)梁**、梁**均证实侄子梁**自患××被家人几次带到医院治疗,但梁**的病情不稳定要长期服药。2015年7月21日晚,因胞兄梁*戊喊梁**吃药,梁**拒吃,父子俩发生争吵后梁**离开家。梁**与屯长李*甲找到梁**并劝梁**回家。7月22日下午,李*甲打电话告知他们梁*戊家出事了。梁**还证实,2015年7月初的一天,梁*戊告诉他梁**有两三个月不服药,要求他去劝梁**服药。过后,他劝梁**服药但被梁**以其身体没有问题不用吃药回绝。

(4)梁**、韦*乙均证实,侄子梁**刑满释放后喜欢独处、傻笑。梁*戊曾带梁**去柳州**医院治疗。2015年7月22日,二人听梁*乙说梁*戊被梁**砍死在家。梁**还证实,他赶到梁*戊家时看见梁*戊倒在堂屋的沙发上,沙发、墙上有很多血迹。

(5)李*甲证实,梁**在监狱服刑期间患××,刑满释放后被梁家人带到脑科医院治疗,医生开了药给梁**服用。因梁*戊要监督梁**定期服药,梁**偶与梁*戊顶嘴。2015年7月21日晚,梁*戊喊梁**吃药被拒,梁**还摔砸遥控器后离家。得知此事,他与梁家人共同劝说梁**回家。

(6)罗*、莫*、李**、李**均证实,本屯的梁**在刑满释放回来后因精神不太正常被其家人带到广**医院治疗。

4.被告人梁**的供述和辩解

梁**供称,2015年7月21日晚,他在家中与父亲梁**、祖父梁**发生争吵并被父亲赶出家门。后在叔父梁**的找寻劝说下回到家中,但他对父亲开始心存怨恨。7月22日下午3时许,他在家中客厅听音乐,因梁**务农回来喊他吃药而厌烦并联想到21日被赶出家门之事,遂产生杀害父亲的念头。他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回到客厅朝坐在沙发上的梁**左侧头部连砍六七刀,直至梁**脑浆外溢不再动弹他才停手。期间,在他砍到第四第五刀时,菜刀的刀口下端有一小块掉落。事后,他将菜刀丢到他家斜对面的一间瓦房顶上,并独自走到思练派出所自首。

5.鉴定意见

(1)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梁**诊断精神分裂症成立,案发当时和目前处于部分缓解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梁**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尸表检验所见:左侧头部有一12.5厘米×10.5厘米开放性创口,颅骨呈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部分缺失,创口处有多处脑组织挫碎;左拇指指尖半截斜形缺失;左食指掌指关节处有一1.5厘米×0.5厘米创口。法医根据死者头部损伤创口呈开放性,边缘整齐,认定致伤工具为锐器(如菜刀类)。检验意见:死者梁*戊系脑挫裂伤死亡。

(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4份可疑血痕,作案工具菜刀刀尖上可疑斑迹,梁**所穿的T恤、牛仔裤、拖鞋中均检出男性人血,所检出的男性人血均为梁*戊所留;作案工具菜刀刀柄上可疑斑迹检出男性人体成分,该男性人体成分为梁*戊、梁**所留。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梁*戊家中。现场遗留有一具男性尸体,移开尸体发现沙发上的血迹中遗留有5×3厘米疑似菜刀金属碎片;在现场大厅的沙发上、墙上、地上以及大门外沿的水泥台阶上遗留有多处血迹;在梁*戊家附近即该屯李*丁家厕所房顶上发现有一沾有可疑血迹的不锈钢菜刀,总长30厘米,刀口残缺。对现场遗留的疑似菜刀金属碎片1片、沾有可疑血迹的菜刀1把、可疑血痕4份均已提取。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梁*忠于2015年8月31日带公安民警对其持刀砍死父亲梁**的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②梁*忠确认菜刀就是他用于砍梁**的凶器。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意杀人的,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已是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属××病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有自首情节及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公诉和辩护意见成立,公诉人关于梁**是累犯的公诉意见成立。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及梁**具有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梁**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菜刀碎片一片,随案移送的短袖衬衣一件、蓝色牛仔中裤一条、棕色拖鞋一双,予以没收,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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