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司南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428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南宁**有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共同负担621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6214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