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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磨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31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冲突严重,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最不能忍受的是被告时常喝酒后发酒疯,甚至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关心很少。原告曾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没有得到支持。被告于2015年5月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的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被告又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双方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李*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为了小孩被告不愿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打原告,这不是事实。如果离婚,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但双方于2007年3月31日生育儿子李**,常因被告喝酒等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2月12日,被告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2015年3月1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5月8日,被告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于广西柳城监狱。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第二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李*乙跟随原告生活并在柳城县走马小学上学。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子李*乙随其生活,并且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原、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被告主张无夫妻共同债权,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向被告侄女的借款20000元、原告朋友的借款3000元、被告姐姐的借款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未经过充分了解。在原、被告的儿子出生后,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修复,故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无法修复,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的儿子李*乙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子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李*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和学习,如改变其长期生活的环境亦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被告离婚后,李*乙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主张有房屋,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且原、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的情况,故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原、被告均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29000元,应由原、被告各承担14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卢*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原告卢*与被告李*甲的儿子李*乙(2007年3月31日出生)由原告卢*携带抚养,并由原告卢*自行承担李*乙的抚养费直至李*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卢*和被告李**的夫妻共同债务29000元由原告卢*和被告李**各自承担14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卢*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柳州**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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