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蒙**、蒙**、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21元,减半收取114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0.5元,由原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