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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温贤柱、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温**、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相关协议,被告温**、沈*已部分履行义务。原告韦**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1元,减半收取1885.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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