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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