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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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