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金**有限公司、北海蜀**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金**有限公司、北海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62元,由原告北海金**有限公司、北海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