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广西恒**限公司,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遂渝铁路二线工程指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广**有限公司、闭**、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遂渝铁路二线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