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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泓**任公司与广西**财政厅财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司)因诉被上诉**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广西区财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泓**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广西区财政厅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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