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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将缴纳诉讼费通知送达原告的代理人黄滢,限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李*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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