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诉被告骆**、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付),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10元(应退原告4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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