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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