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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杨**、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余**诉被告(反诉原告)杨**、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余**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余家文、被告(反诉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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