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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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