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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