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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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