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合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买卖烟花炮竹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浦**有限公司与俞**买卖烟花炮竹货款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合浦**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其权利义务由依法成立的公司清算组承受。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俞**分别于2013年2月1日偿还债务704,719元,后又于2013年8月16日、19日和27日分别偿还90万元、81.7万元及21,10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442,822元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暨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3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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