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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与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有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以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了对原告广**有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桂**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恭城发电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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