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河**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上诉人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14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