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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监狱(下称:石**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人民陪审员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盛**、被告石**监狱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0年起达成口头工程施工、维修合同,被**子监狱将其承建的监区干警营房及其它监舍有关的零星工程的施工及维修交由原告完成,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及维修款,截止到2013年11月,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584857.42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84857.42元、赔偿利息损失344752.39元(584857.42元×5.458‰×108个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经我方核实,我方尚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500435.35元。原告计算的利息损失过高,月利率应当依照4.875‰计算。原告施工完毕后多年未起诉,也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北野监区干警营房及武警二支队维修、万佳工程、142团棉花加工厂围墙等工程交付原告承揽施工。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多次向被告出具付款报告,经被告财务科长、监狱长等人核实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承揽款。2007年,原、被告又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揽被告新建监区干警公寓楼、锅炉房、门楼等项目,总承包价为2439660.82元。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多次出具付款报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经被告财务科长、监狱长等人核实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承揽款。原告起诉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实,被告石**监狱尚欠原告2000年及2007年承揽款共计500435.35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被告欠付的承揽款总额500435.35元从2007年10月计算至2014年10月,即229435.60元(500435.35元×5.458‰×84个月,2007年10月-2014年10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07年7月23日至2014年1月27日付款报告22张、转账支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0年与2007年,被告将其承建的北野监区营房的建设和维修等工程交由原告承揽施工,原、被告达成口头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承揽款。经审查,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500435.35元,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584857.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承揽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2007年10月起计算承揽款利息损失,本院无异议。被告欠付的承揽款已有七年,原告以月利率5.458‰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石河子监狱称原告自行扩大经济损失,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监狱给付原告黄**承揽款500435.35元;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监狱赔偿原告黄永爱利息损失229435.60元(500435.35元×5.458‰×84个月,2007年10月-2014年10月);

以上款项合计729870.95元,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监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黄**。

三、驳回原告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96元,送达费90元,合计13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自行负担2972元,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监狱负担10214元,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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