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孙**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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