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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河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园、代理审判员蔡**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盛**、被上**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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