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奎屯金**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金**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金**责任公司以劳务费已给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奎屯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奎屯**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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