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石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56元(原告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8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8元,由原告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胡**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新疆稷**发有限公司、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阙**与康**、石河子**限责任公司、余**、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等与石河子幸福养老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新疆雅**有限公司、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