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与石河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石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56元(原告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8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8元,由原告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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