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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U2022沙**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毛**提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毛**提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以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申请人是因多扣得养老金4229元,看护棉花收购工资1800元,正常上班43个月工资18971元等事项提起的仲裁,拜城**委员会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拜劳仲不字(2009)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毛**提系拜城县供销社职工,于2002年5月31日与该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2009年向拜城县**委员会申请要求供销社支付2002年5月多扣得养老金4229元,看护棉花收购工资1800元,正常上班43个月工资18971元,该仲裁委2009年7月21日作出拜劳仲不字(2009)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2年9月在拜**群工部,信访局协调下,供销社退还并补发2002年5月多扣得养老金4229元,看护棉花收购工资1800元,正常上班43个月工资18971元,合计25000元。2014年5月10日向拜**民法院起诉,要求拜城县供销社赔偿其在11年前应拿到25000元的信贷利息四倍损失112423.84元,拜**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拜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未受理毛**提的起诉,毛**提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阿**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毛**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起诉事项,拜城县劳动仲裁委2009年7月21日作出拜劳仲不字(2009)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处理。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毛**称,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毛**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毛尼亚孜·沙吾提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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