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博乐**限责任公司、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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