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45695.8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045695.86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帐户无存款,不能支付案件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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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