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拉山**有限公司与博乐**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建明安装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建明安装有限公司、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征收2062元,由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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