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建明安装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建明安装有限公司、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征收2062元,由原告阿拉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