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纪**、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于2015年8月31日以需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博尔塔拉蒙**有限责任公司诉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张*、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孙*与孙**、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博乐市**有限公司与吴**、邓镕杏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杨*与博乐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绿**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张**与新疆**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新27民终28号——四川仟**责任公司与新疆恒**责任公司拌合站、四川仟**责任公司精河友好时代广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张**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