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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与新疆伯**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纪**、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于2015年8月31日以需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博乐市纪利旧家具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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