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