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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疆**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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