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博**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5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89.8元,由上诉人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