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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4号——博乐市华**责任公司与新疆博**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博**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博乐市华**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5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89.8元,由上诉人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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