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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28号——四川仟**责任公司与新疆恒**责任公司拌合站、四川仟**责任公司精河友好时代广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何**欠款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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