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何**欠款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小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