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以被告孙**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原告新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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