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腾飞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腾飞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57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45.27元,由上诉人腾飞公司负担,余款4045.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