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15)乌*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董**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董*负担,余款2900元由本院退还董*。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