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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天山区盛新小龙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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