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被告王**、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778.4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李**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753.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