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900元,剩余的9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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