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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900元,剩余的9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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