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能诉被告兰**、中华联合保**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兰**现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2.36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