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泰地区分行与孙**、何**、牟寿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泰地区分行诉孙嫦娥、何**、牟寿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泰地区分行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