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泰地区分行诉李*、袁**、蒋*、李*、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泰地区分行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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