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赵**承揽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拜**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35678.45元(其中:案款35249.45元,执行费429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赵**银行存款9800元。目前,被执行人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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