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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鄯**限公司与阿拉山**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告阿拉山**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华**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的金额为1963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阿拉山**限公司价值196300元的财产;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项,也可查封、扣押被告阿拉山**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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