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杨**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