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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