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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周**、周**、原审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周**、周**,原审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张*、周**,被上诉人周**,原审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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