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