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诉被告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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