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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责任公司与奇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金**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金**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奇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退还上诉人新疆金**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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